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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9月7日报道 不拿一分钱,只求出政绩。在领导“鼓励创收”的号召下,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预算处原处长刘林祥,被控将3.96亿元公款借给企业老总开发房地产。他希望此举能为单位创收,并为自己换来一顶官帽,结果却“意外”刷新了近年来北京挪用公款案的最高金额纪录。3 [1 k& u2 t) r& C ~7 E# s
昨天上午,刘林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在一中院受审。
0 z, Q& W+ y% [- Z+ b巨额公款私自外借# Z' o, F% m8 d7 G, S
今年43岁的刘林祥是江苏省盐城市人,大学毕业后曾在《商业杂志》社做财会工作,该杂志是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等单位主办的。1999年起刘林祥开始担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财会部财务处副处长,2001年升迁为预算处处长,负责管理财会部的预算处、财务处和结算中心的全面工作。
" z' S( Y; z/ L据检察机关指控,在2001年12月到2004年7月期间,刘林祥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私自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结算中心的名义,与北京丰银企业集团签订借款协议书,采取不记账和伪造银行对账单、资金报表的手段,先后将其管理的公款共3.96亿余元借给该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用于经营。
+ o" p* D, s2 Y1 c检察机关认为,刘林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指控,刘林祥基本没有否认,只是称自己是主动交待挪用公款一事。# l# \4 S5 D- z
没有约定还款日期* X2 N& T8 X7 [: U `0 h
这笔巨款全都借给了北京丰银企业集团负责人、金玉大厦总经理梁某。两人在2001年通过《商业杂志》的一位王姓领导相识。
6 l% a# j- }3 a9 o6 d梁某的证言显示,当时,为了方便贷款,他正要给银行拉一些存款,帮银行完成存款任务。通过那位王姓领导,他结识了刘林祥。此后,刘林祥将2000万元存入某银行的账户。为了感谢刘林祥帮忙,梁某专门请刘林祥吃饭,商量以后的合作事宜。
' E) ?- ]% C2 I" I/ N事实上,北京丰银企业集团旗下有多家关联企业投资经营酒店和房地产,梁某希望能直接向刘林祥借款。- E! S; C6 {( D( ^5 ~5 T& X& H M* B
在核实了梁某的身份后,刘林祥表示,本单位的账户资金有四五个亿,合作创收之事存在可能性,但同时提出要求:短期借款,而且必须保证资金安全。
* {, M, `/ p9 {9 a9 D- q5 A1 c为此,梁某将他投资的金玉大厦作价6个亿作为抵押,向刘林祥借款3亿,借款的利息为当时银行两年期整存整取利率的一倍。8 t8 Z# t1 I6 ]. c* _' G
刘林祥说,他考虑到借款利率比存款利率更高,因此欣然同意,但并未经过上级领导的同意,全是自己一手经办。而且在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上,只提到限定不从事违法事宜,居然没有约定这些借款的限额和还款时间。 G' T9 R& {4 L
铤而走险是为政绩
- B3 I' r2 {& V3 U8 q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借给梁某近4亿元的公款,刘林祥并没得到金钱上的回报。4 }1 i- c+ ^" Y9 H4 @
法庭上,法官问刘林祥:“你担着这么巨大的风险,自己却没有回扣,到底是为什么?”刘林祥的回答则是,为了追求政绩和出人头地,同时,“办这些事,能够体现我的能力”。9 O$ ]# Z+ g+ o0 M6 A" K n* E
刘林祥说,在一次工作会议上,总社的领导曾要求财会部创收,要求他们利用手头资金,创造每年不低于300万-500万元的利润。他计算了梁某许诺给他的高于银行利率一倍的利息,觉得这是一个自己出政绩的好机会。至于为什么不向领导汇报,他的解释是,一开始他只想做短期借款,就总想着“做完再汇报”,一直拖着没报;另一方面,他称没想到有这么大的风险,觉得“凭自己在单位说话的分量,做完了汇报一下,领导不会追究”。4 G4 Y# `7 F- ~
供销总社财会部负责人的证言证实了“创收”一事,但该负责人同时表示,虽然单位对员工提出了创收要求,但均须经过领导审批,个人不允许私自借款。
4 d: H9 X Y p此外,刘林祥还希望与借款的企业老总保持良好关系,一方面是希望能够借助梁某的海外关系和社会关系办些事;另一方面希望能利于自己的孩子将来出国留学。* V% L A2 X1 F( _0 a1 d2 t" [: M
2003年,刘林祥等到了一个让自己露脸的机会。一位领导的孩子要上实验二小,通过梁某,刘林祥帮领导办成了此事,在单位“很有面儿”。
K+ T) l+ |% a: U" r ~从2003年到2007年,因为自己没有配车,刘林祥还“借”用了梁某公司一辆价值30万元左右的尼桑轿车。" o7 `( I/ H4 G, h1 S' v
案款全部追回9 Z' q/ A' o1 v( V
梁某与刘林祥的借款交易一直持续到2004年。此前,梁某一直用资金循环还款,因为刘林祥提出最后一起结算,利息一直没有给付过。0 s3 C( m# v8 p. W( d% X" {
2003年,刘林祥的上司李某发现他能一个人拿到办财会事项的全部公章,感觉刘的权力过于集中,于是计划对该部门包括刘林祥在内的3名工作人员重新分工,打算让该处副处长张某接管过来,收回公章。但几次索要,刘林祥都以各种理由始终不愿交出,一直拖延到了2004年。刘林祥最终交出了公章,但他还私下预留了一些盖好章的支票“备用”。刘林祥在法庭上说,他起初只想借款供梁某短期周转,却不知道房地产投资的周期长,保留支票是想备用。* ^- K) e) }9 V: j
但刘林祥预备的后手没起作用。2004年,梁某公司的资金运作出现问题,没有按期还款。与此同时,已经产生怀疑的李某也亲自到银行查对账单。刘林祥听说后,觉得“早说晚说都是说”,主动找李某说了自己私自借款一事。李某得知后,查账发现梁某尚拖欠着2亿多元没有还上,于是找到梁某,补齐了全部借款手续,到2007年8月最终将钱陆续追回。梁某共给付本金和利息4.27亿元。
" h; r0 ]. M8 C3 \8 f3 G0 F3 m钱被追回后,供销总社纪检部门展开调查,对刘林祥做出了“双开”的处理决定。去年4月,海淀公安分局将刘林祥逮捕。今年3月16日,检察机关对此案侦查终结后,向市检一分院报送审查起诉。' C" z' x$ \8 h0 P9 p7 {- C* I
庭审现场1 j: D1 _& z. ^' n7 t" j
供销总社被指存在管理漏洞
( h6 s5 d' G$ F4 l! d# O) _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是全国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接受国务院领导。+ g" s S5 ?! J4 T
按照供销总社日常财务管理制度,任何一笔经预算处预算、拨付的款项,都要由财会部、供销总社,乃至比供销总社级别更高的部委审批,并接受财政部与供销总社内部审计部门不定期抽查。0 L8 {& w5 I1 b/ b7 A
但从2001年到2004年,刘林祥从自己管理的公款账户内陆续分27笔将3.96亿元借给梁某,却始终未被单位发现。
& y0 e0 ^% ^/ K+ E/ c7 S* l% K- _! ~对此,刘林祥在法庭上说,这是因为单位的财务管理存在缺陷。从2004年以前,预算处一直没有完善的财务制度,按照惯例,票据和名章应该分别保管,支票的领用也都由领导批准,但他们单位是都放在保险箱里,他和手下的工作人员都有钥匙,可以随意拿取。因此对于票据的约束和牵制不够。
- n5 F* a. ^7 j0 }按照正常程序,如果动用账户资金,属于预算外的需要向领导报告,但实际操作中,他直接开支票就可以出钱。' s4 {7 a8 J5 O- o% Y/ \5 w, b) }
而他所管理的结算中心也存在管理缺位,没有任何人进行监管,并且经常一年才结一次账。) _2 d, G- G% x5 U7 E/ ^! b
公诉人询问是否有上级领导进行监管,刘林祥说,领导只检查他们部门的大账,不仔细查。领导曾经要求检查与银行资金往来的对账单,他找到社会上做假票据的人,提供数据伪造了几家银行的假对账单应付检查。“总社根本就不应该成立这个中心”,刘林祥自己评价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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