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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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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日,广州一名孕妇临产时出现胎盘早剥,因危及母子生命,必须进行剖宫产手术。然而经医生、家人轮番劝说,她仍坚决拒绝签字,甚至在手术台上也大喊“要自己生”。最终,医生征得其家人同意后,强行为其进行剖宫产。结果婴儿虽没能保住,但大人脱离了生命危险。(12月4日《广州日报》)2 c, Q5 b: y# 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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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在广州的这起事件,不由得让我想起了,2007年发生在北京的肖志军拒绝为妻子难产手术签字而导致孕妇死亡的悲惨情景。( ? E8 G" w% r* M$ W+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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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T! ~6 I5 p( N8 o6 S4 P6 l' I 当患者因为对医学知识的无知,或者出于某种私心,而坚持自己的选择权时,难免会走向偏执;而当医院整体形象和医德的沦丧已经越来越严重时,“医院会坑人”也难免成为普通人条件反射式的应激反应。不同意为妻子手术的肖志军和坚持“要自己生”的孕妇,恐怕都有这方面的担心。$ U1 ^' o; j, R$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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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救死扶伤的医院和医生,当职业道德与风险责任博弈时,纠结于手术签不签字也在所难免。但不可否认,风险责任是医院行使手术权所必然要承担的。当面临患者因为对自身病情的不了解、无家属或者家属不在场等情况时,医院完全可以记录下患者相关病情资料,选择行使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特别是当出现“两个姐姐认为‘酒鬼’弟弟该死”而拒绝签字的人性沦丧情况时,医院有权利也有责任以生命至上的原则,选择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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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手术的同时,医院应将手术前后患者病情、手术原因、过程等情况,客观、公正、真实地记录下来。一方面为患者释疑,另一方面可做为日后可能产生纠纷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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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7 D% n. c4 f7 X9 M( }8 y/ X 当然,这些都是建立在人道主义和社会道德责任的基础上的。医院在行使手术权时也承担了巨大的法律风险。那么基于这种情况,细化法律条文无疑就成了解决类似问题的唯一出路。比如家属和患者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拒签字时,医院可以行使手术权?事关人命,法律不能缺位,哪怕家属拒不签字的情况只是极少数,也应制定完善的相关法条,不能让“弟弟该死”这样的冷血想法借了医院的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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